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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87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渡邊誠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恬心律師
相對人
銳亞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間剛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802號受理在案,現為就訴訟繫屬之事實向臺北市商業處予以登記,爰請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民法第 549條第1 項、第263 條準用第258 條、第95條第1 項之規定,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自民國106 年3 月28日起不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自106 年4 月5 日起不存在,其訴訟標的要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亦不符合「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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