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李建和
- 被上訴人
- 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卡爾普熙(DR.KARL BUSCH)
上列上訴人就其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0月4日起按月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78,000元部分,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0元(詳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57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70,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0,248元,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