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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仕凡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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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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