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仕凡
- 訴訟代理人
- 姜 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