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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仕凡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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