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 原告
-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 被告
-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係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停止訴訟之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茲上開裁定業已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民事送達證書附於該院106年度抗字第1658號抗告事件卷宗可稽。原告於本院前揭裁定確定後逾14日期間猶未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仲裁法前揭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