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顯係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