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顯係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