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94,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