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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給付勞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94,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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