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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偉
訴訟代理人
許文正
被告
承偉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煥裕
被告
江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8條,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承偉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偕同被告楊煥裕、被告江錦龍,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連帶保證被告承偉公司因本項授信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另被告承偉公司於106年6月3日偕同被告楊煥裕、江錦龍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連帶保證被告承偉公司因本項授信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以7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承偉公司即自106年3月10日起依上開約定陸續向原告借款,計共2,700萬元,並約定各筆借款,自借款日起按月、按附表所示之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另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原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承偉公司於106年7月19日已有10張、總金額5,081,075元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並於106年7月7日經通報拒絕往來,且自106年8月5日即開始未依約清償借款,依據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7、8條,及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6、7條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尚欠本金19,893,153元(各筆借款未還本金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楊煥裕、江錦龍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既經視同全部到期,其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專用)1份、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1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共12份、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證,堪信為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請求金額  │約定利率│                │                          │
│    │ (新臺幣) │(週年利│     利  息     │      違約金              │
│    │            │率)    │                │                          │
├──┼──────┼────┼────────┼─────────────┤
│ 1  │2,453,481元 │3.02511%│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2  │3,933,459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3  │1,051,492元 │3.02511%│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4  │1,685,768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5  │1,593,237元 │3.02389%│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6  │682,816元   │3.02389%│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7  │983,133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8  │421,343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9  │864,850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10 │370,650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11 │4,097,046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12 │1,755,878元 │3.02500%│自106年8月9日起 │自106年9月9日起至107年3月8│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開利率計算。    │及自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合計│19,893,153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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