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張哲平
- 原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3,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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