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朱英迪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游明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 參 加 人 游清富 游錫金 游忠毅 游金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