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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原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朱英迪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告
游明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參加人
游清富

      游錫金

      游忠毅

      游金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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