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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明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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