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明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