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明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