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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
上好精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美蓮
被告
辜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8頁),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好精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好精業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11日邀同被告林美蓮、辜文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嗣被告上好精業公司自105年11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合計1,000萬元。上開每筆借(墊)款金額、積欠餘額、借款起迄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上好精業公司迄今尚積欠本金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民國)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 3,360,000元│105年10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自106年4月13日│3.174% │自106年5月13日│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逾期│
│ 2  │ 1,008,000元│105年11月10日 │106年5月10日  │自106年4月11日│3.195% │自106年5月11日│六個月以上按週│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        │
│ 3  │ 1,232,000元│105年12月5日  │106年6月5日   │自106年4月6日 │3.195% │自106年5月6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 1,440,000元│105年10月12日 │106年4月12日  │自106年4月13日│3.174% │自106年5月13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  │  432,000元 │105年11月10日 │106年5月10日  │自105年4月11日│3.195% │自106年5月11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  │  528,000元 │105年12月5日  │106年6月5日   │自106年4月6日 │3.195% │自106年5月6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計│ 8,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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