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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浚亨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梁麗純
被告
被告
練建興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年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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