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茹
- 被告
- 邱柏榕
- 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火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承偉
- 複代理人
-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琴
- 法定代理人
- 上3 位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火炎律師
- 被告
-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達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海商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俊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致損害新臺幣4,899萬5,880元,而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仍繫於天俊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是否成立,堪認該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