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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原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承偉
複代理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法定代理人
上3 位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海商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俊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致損害新臺幣4,899萬5,880元,而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仍繫於天俊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是否成立,堪認該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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