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建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黃毓茹 被 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王承偉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上3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 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