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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黃毓茹
被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告
王承偉
被告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法定代理人
上3位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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