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賴錦華、林修平、許峻彬
- 法定代理人張宏彰
- 原告睿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睿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小玲 莊盛豐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重訴字第1109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萬8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2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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