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睿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彰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小玲
莊盛豐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重訴字第1109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萬8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2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