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睿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彰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小玲
莊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7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本院卷二第183頁正反面),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