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順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璽文
- 即被告
- 陳昭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滿承昀
- 即原告
- 滿丞曦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滿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1,788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