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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仁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璽文
即被告
陳昭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滿承昀
即原告
滿丞曦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滿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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