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順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璽文
- 即被告
- 陳昭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滿承昀
- 即原告
- 滿丞曦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滿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