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轉讓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原 告 葉時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葉馨徽 葉耀鴻 葉士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54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將登記於訴外人葉清祿、萬美雪名下之承鑫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740萬元、200萬元,被告葉馨徽將登記於其名下之承鑫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70萬元,均轉讓原告。審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鹽埕區、前鎮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