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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原告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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