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慰、郭淑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983,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