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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春鈴蘇嘉豐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慰、郭淑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983,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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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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