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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 原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原   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原   告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南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46,459 元,折合新臺幣13,606,731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47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446,459 元×30.477=新臺幣13,606,731元,元以下部分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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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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