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