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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給付監造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原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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