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 原告
-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