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上 訴 人 力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