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上訴人
莊美英
被上訴人
鎮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各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