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
- 上訴人
- 曾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育弘、曾毓芬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2項係分別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曾育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面額300萬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發票人為被上訴人曾育弘之支票壹紙返還予被上訴人曾育弘。」,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