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陳雅亭 被 告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0被 告 黃郁珺 原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變更為雷仲達,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詠語創意公司)前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由被告張文亮、黃郁珺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為104 年11月27日至109 年11月27日,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15%浮動計算,本件應適用之利率為3.24%(計算式:1.09%+2.15%=3.24%),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詠語創意公司復於105 年6 月13日向伊借款1,000 萬元(2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5 年6 月13日至108 年6 月13日;750 萬元則約定借款期間為105 年6 月20日至108 年6 月13日),同由被告張文亮、黃郁珺擔任連帶保證人,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同上。詎詠語創意公司於106 年9 月22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上列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年利率%│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300萬元 │200 萬5,158 元│3.24 │106 年8 月│106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 │27日起至清│28日起至清│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償日止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以上部分│ │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1,000萬元 │423 萬8,004 元│3.24 │106 年9 月│106 年10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 │13日起至清│14日起至清│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償日止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以上部分│ │ │ │ │ │ │ │按上開利率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