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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兆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企輝、陳合義、汪貞錦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另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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