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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主參加原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居政
訴訟代理人
李孟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法定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訴之聲明第1項13,159,618元、訴之聲明第2項1,4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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