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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米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被上訴人
被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石家杰

      陳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以上訴先位聲明即以新臺幣(下同)5,70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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