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米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命嘉
- 被上訴人
- 被告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維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家杰
陳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以上訴先位聲明即以新臺幣(下同)5,70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