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米淑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被 上訴人 被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石家杰 陳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以上訴先位聲明即以新臺幣(下同)5,70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