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 原告
- 馥宇行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宇成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被告
- 江美玲
蕭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8,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