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原 告 馥宇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宇成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江美玲 蕭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8,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