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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原告
馥宇行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林宇成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告
江美玲

      蕭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8,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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