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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邱秋霞(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即反訴原告
陳綺欣(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即反訴原告
陳執群(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即反訴原告
許李秀玉
即反訴原告
許銘翔
即反訴原告
許茂松
即反訴原告
許貴華
即反訴原告
許崇信
即反訴原告
許書銘
即反訴原告
張剛維
即反訴原告
張宏誌
即反訴原告
邱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姿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7日內先以書狀就下列事項向本院表示意見:

㈠對於被告107年11月9日民事陳報㈢狀之意見。

㈡對於被證13支票形式上真正之意見,有無收受被告許茂松所繳付7,88 8,384元款項。

㈢被證11之105年3月14日交屋結算明細表是否原告製作交付予被告許茂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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