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 上訴人
-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