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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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