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