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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被告
張宇君

      蘇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 1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⒈第│「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    │四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清償」                      │
│    │息。」之記載                │                            │
├──┼──────────────┼──────────────┤
│ 2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⒉第│「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    │四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之│清償」                      │
│    │記載                        │                            │
├──┼──────────────┼──────────────┤
│ 3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⒊第│「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利│
│    │四行,「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2.7%計算」               │
│    │率2.7%計算」之記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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