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被告
張宇君

      蘇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中更正後之正確內容欄關於「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利率2.7%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7%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原裁定附表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