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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

履行合作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

原告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告
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
被告
祭祀公業李火德
法定代理人
李錦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作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上午11 時0 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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