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原告
-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信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被告
- EASYWAY FRANCHISING PTY. LTD.
- 法定代理人
- TIM HSU(許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