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