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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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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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