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汝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蔣丙煌
- 訴訟代理人
- 凃秀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