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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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