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汝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瑩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 訴訟代理人
-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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