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