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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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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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