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邱素蘭
- 被告
-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409,436元(409,93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9,4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