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告
邱素蘭
被告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409,436元(409,93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9,4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