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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洲
法定代理人
楊光裕
法定代理人
吳添旺
法定代理人
孫國宗
法定代理人
姜永和
法定代理人
林世銘
法定代理人
張黎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正三(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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