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
- 楊光裕
- 法定代理人
- 吳添旺
- 法定代理人
- 孫國宗
- 法定代理人
- 姜永和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銘
- 法定代理人
- 張黎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正三(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