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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雅儷
即被告
馬宗凡
即被告
張家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6日、同年月5 日、同年月2 日送達上訴人王雅儷、馬宗凡、張家駿,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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