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吳岱豪
- 被上訴人
-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見卷附送達證書)。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見卷附收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