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 萬8,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