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 萬8,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