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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 萬8,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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