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許勻睿
- 當事人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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