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