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邱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移轉管轄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億9千萬元(見行政法院卷一第13頁、卷二第121、12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5萬6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千元外,尚應補繳3,414萬8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