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建璋、沈義評、呂雪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6,624 元、美金189,276.03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84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837,6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834,275元(即:3,996,624元+5,837,651元=9,8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371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