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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許勻睿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建璋、沈義評、呂雪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6,624 元、美金189,276.03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84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837,6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834,275元(即:3,996,624元+5,837,651元=9,8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371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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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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