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建璋、沈義評、呂雪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6,624 元、美金189,276.03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84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837,6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834,275元(即:3,996,624元+5,837,651元=9,8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371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