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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告
李育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被告
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美伶
被告
賴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被告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賴美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被告賴至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速姆公司)於104 年6 月1 日以被告賴至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 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詎借款到期後,可速姆公司僅清償其中250 萬元,餘額1,550 萬元則交付由可速姆公司為發票人,並由被告賴美伶、賴至慶為背書人之如附表所示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與原告,然系爭支票屆期後,經原告提示而遭退票,致原告未受清償,嗣履經原告催促還款,可速姆公司均置之不理,而賴至慶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可速姆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賴美伶、賴至慶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規定,被告應就系爭支票票款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就可速姆公司、賴美伶部分:可速姆公司、賴美伶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⒉就賴至慶部分: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行支票、借款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文。可速姆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並由賴美伶、賴至慶背書後,交付原告,惟原告於屆期後,經提示遭退票而未獲付款,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48,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背 書 人│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提示日及退票日│
├──┼───────┼────┼───────┼─────┼────┼───────┤
│⒈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⒉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⒊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⒋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6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6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⒌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7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7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⒍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8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8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⒎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3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6年1月23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⒏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4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6年1月24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⒐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5日  │TM0000000 │80萬元  │106年1月25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總計:1,55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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